一、有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21】5号)、《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成财规【2021】1号)。
二、用人单位的概念是什么?
用人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规定是多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列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如何计算?
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六、公益岗位认领可帮助用人单位享受残保金优惠政策
遂宁市残联探索建立了助残小屋运营模式,通过爱心企业“认领”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的模式,落地助残项目,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充分就业,帮助用人单位享受残保金优惠政策,凝聚城市向善力量,助推残疾人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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