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滴酒 千斤责——“醉”上加罪“驶”不得!

政务   2025-01-06 18:26   云南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是有人心存侥幸

以为自己是那个“幸运儿”

以身试法

最终只能自食其果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8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发生碰撞,后又继续向前行驶,分别与三辆车发生碰撞,并将行走在道路上的行人撞伤。经鉴定,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8mg/100ml。

经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威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撞伤行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威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连续冲撞他人车辆、刮碰路边行人,造成包括其驾驶车辆在内的五辆车辆受损,一人两处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醉酒驾驶,害人害己。酒后驾车的行为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极大漠视。每一个人都应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因一时的侥幸和放纵,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换回的灾难。






END

刑事审判庭 徐本凤|供 稿

张   淑|编 辑

余修甫|审 核

wxfyzzb@126.com|邮 箱



威信县人民法院
用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法律故事,向关注我们的人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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