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否可以
突破“仲裁条款”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签订《认购合同》,乙公司欠付甲公司款项6400余万元。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贷款协议》,乙公司向丙公司发放贷款2.75亿元。案涉《认购合同》、《贷款协议》均约定了仲裁条款。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影响了其到期债权的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仲裁协议,但甲公司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时,应受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故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法官说法
虽然案涉合同中均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并非债权转让引起的诉讼,甲公司既非《贷款协议》的当事人,亦非该协议权利义务的受让人,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行使代位权时应受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缺乏依据。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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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张 珏 |责 编 杨梦初
来源 审计与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