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等投资人申请了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境内旅游、入境旅游、租车业务、代订酒店、代订票务等。取得营业执照后,经投资人商定,放弃旅行社业务,公司名称仍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由于旅行社开展汽车租赁业务时尚未取得相应的许可,有关部门对旅行社汽车租赁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移送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希望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作进一步的监管。
一、旅行社可以自主决定经营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法条的核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实际上,旅行社取得营业执照后,是否开展某项业务,或者放弃其中的一项业务,这是旅行社的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具体表现。旅行社是否开展经营活动、开展何种经营活动,都体现了旅行社自已的意愿。经营者根据自己业务发展的需要,放弃其中一两项业务的,比比皆是,不足为奇。
因此,旅行社从最初的想要开展旅行社组团业务,到最终决定放弃旅行社组团业务,均为旅行社真实的意思表示,旅行社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必要干预,也没有干预的权力。
二、有关旅行社业务的分类
什么是旅行社业务,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从广义上说,旅行社业务既包括包价旅游业务和代办旅游业务。前者以旅行社的组团旅游为典型,旅行社通过和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后者以旅行社的代订业务为代表,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指令,为旅游者提供所需的相关服务。
按照通说,包价旅游业务为旅行社的专属业务,只能由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经营,他人不得染指。与之相对应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开展包价旅游业务,就会被认定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代办旅游业务则不是旅行社的专属业务,不仅是旅行社可以开展经营,其他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均可开展。比如旅行社、订房公司、票务公司等均可以按照旅游者的要求,为其提供预订机票、客房等服务。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这些代办业务不论与旅游是否相关,但都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无关。
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负责监管代办旅游业务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该法条关于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需要取得许可规定,针对的是包价旅游业务,后续对旅行社业务监管的法律手段,针对的也是包价旅游业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授权,对包价旅游业务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
与此想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旅行社从事代办旅游业务制定行政处罚规定,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原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得对从事代办旅游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监管。
另外,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投资人是否使用旅行社作为公司名称,也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能因为公司名称包含旅行社字样,就要求公司更名,或者要求投资人必须前来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综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于经营者行为的监管,不在于经营者是否为旅行社,而是针对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监管:只要从事了旅行社业务(包价旅游业务),不论是否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都是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监管的范围,监管与否和经营者的名称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