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未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如何监管

学术   2024-12-19 17:50   山东  

案例 张三等投资人申请了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境内旅游、入境旅游、租车业务、代订酒店、代订票务等。取得营业执照后,经投资人商定,放弃旅行社业务,公司名称仍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由于旅行社开展汽车租赁业务时尚未取得相应的许可,有关部门对旅行社汽车租赁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将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移送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希望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作进一步的监管。

一、旅行社可以自主决定经营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法条的核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实际上,旅行社取得营业执照后,是否开展某项业务,或者放弃其中的一项业务,这是旅行社的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具体表现。旅行社是否开展经营活动、开展何种经营活动,都体现了旅行社自已的意愿。经营者根据自己业务发展的需要,放弃其中一两项业务的比比皆是,不足为奇

因此,旅行社从最初的想要开展旅行社组团业务,到最终决定放弃旅行社组团业务,均为旅行社真实的意思表示,旅行社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必要干预,也没有干预的权力

二、有关旅行社业务的分类

什么是旅行社业务,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从广义上说,旅行社业务既包括包价旅游业务和代办旅游业务。前者以旅行社的组团旅游为典型,旅行社通过和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后者以旅行社的代订业务为代表,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指令,为旅游者提供所需的相关服务。

按照通说,包价旅游业务为旅行社的专属业务,只能由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经营,他人不得染指。与之相对应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开展包价旅游业务,就会被认定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代办旅游业务则不是旅行社的专属业务,不仅是旅行社可以开展经营,其他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均可开展。比如旅行社、订房公司、票务公司等均可以按照旅游者的要求,为其提供预订机票、客房等服务。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这些代办业务不论与旅游是否相关,都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无关

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负责监管代办旅游业务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该法条关于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需要取得许可规定,针对的是包价旅游业务,后续对旅行社业务监管的法律手段,针对的也是包价旅游业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授权,对包价旅游业务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

与此想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旅行社从事代办旅游业务制定行政处罚规定,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原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得对从事代办旅游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监管。

另外,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投资人是否使用旅行社作为公司名称,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能因为公司名称包含旅行社字样,就要求公司更名,或者要求投资人必须前来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综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于经营者行为的监管,不在于经营者是否为旅行社,而是针对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监管:只要从事了旅行社业务(包价旅游业务),不论是否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都是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监管的范围,监管与否和经营者的名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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