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社为其他旅行社收客是否涉嫌超范围经营

学术   2024-12-15 20:04   山东  
案例 境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接受其他出境社的委托,以出境社的名义招徕旅游者。分社此类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分社的经营超出了分社的经营范围,涉嫌超范围经营;第二种观点,分社接受了出境社委托招徕,只要是显名代理,分社的招徕行为并不涉嫌违法。
一、旅行社应加强分社的管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从上述规章规定可以看出,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包括服务网点)的内部管理,确保分社的经营在可控范围内。不可否认的是,有不少旅行社设立分社(包括服务网点)的初衷,在于收取分社(服务网点)的管理费等。说白了,设立社就是通过分社(包括服务网点)的设立,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的许可资质。

二、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规范

按照法律规定和旅行社设立分社的目的,分社应当只能以分社(设立社)的名义招徕组织旅游者,招徕组织旅游者必须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之内。设立社与分社之间存在一个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设立社对分社的经营具有约束力。

由于一些旅行社在设立分社时,出发点是为了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从分社设立的那天起,设立社只顾收取管理费,压根没想过要对分社进行管理;设立社即使想约束分社,也是有心无力,任由分社信马由缰,自然发展。

在此背景下,上述案例中的分社,接受其他出境社的委托,为出境社招徕出境旅游者的行为,也在情理之中。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分社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招徕组织旅游者,尤其是上述案例中出现的境内社的分社,为出境社招徕组织出境旅游者的情形,分社的招徕出境旅游者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以分社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论处?

三、分社开展旅行社业务的合法性探讨

1.分社开展旅行社业务,大致有几种类型:一是分社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招徕组团,并按规定开展后续的经营行为;二是分社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开展招徕;三是分社接受其他旅行社的委托,并以其他旅行社的名义招徕旅游者;四是分社以自己的名义招徕旅游者,组团后将团队转交给其他旅行社接待;五是分社与其他旅行社合作,又成为其他旅行社的分社。

2.分社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合法性。在分社上述经营行为中,第一种类型最为规范;第二种类型涉嫌违法,但与案例中的情形无关。因为分社接受其他出境社委托招徕出境旅游者,分社以出境社的名义开展的经营活动,和设立社没有关系,也就不存在超出了设立社经营范围的问题。第四类型、第五种类型,仅是旅行社的内部管理问题,和法律无关。

在第三种类型中,需要关注和查证的,一是设立社是否得到了出境社的委托授权。如果分社的确得到了出境社的授权,说明分社招徕出境旅游者的行为不违法。二是设立社在出境游的招徕中,是以分社的名义开展,还是以出境社的名义开展,即分社招徕出境旅游者,是通过显名代理的方式,还是隐名代理的方式进行。

显名代理,分社招徕出境旅游者不违法;隐名代理,即使分社已取得出境社的授权,分社招徕出境旅游者的行为涉嫌违法。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区别是,分社招徕出境旅游者时,向旅游者披露了委托代理信息的,就是显名代理,反之则为隐名代理。

综上,分社开展旅行社业务的招徕等经营活动合法与否,要结合分社开展业务的类型加以具体分析。分社等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招徕旅游者,只要代理招徕行为规范,其代理招徕行为就不违法;反之,即使得到了委托授权,代理招徕行为不规范,分社仍然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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