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酒精会延长反应时间,降低驾驶人d 协调能力和判断能力,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8日上午,段某在南康某榨油厂榨油,期间段某喝了一杯(二两半)38度的白酒。当日13时许,段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榨油厂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泰康路某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相撞,造成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段某脸部受伤继续驾驶车辆,在继续行驶过程中,路人发现段某驾驶车辆行驶异常并看见其脸部、胸前有血迹,遂报警,后段某被交警拦截控制。
段某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交警将段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并送检。经鉴定,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经认定,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9月26日,段某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
段某明知自己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消息来自:南康检察,若涉侵权请联系删除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南康便民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