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工作通告如下:
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并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20%);
3.申请和审核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的稳岗返还资金为自有员工部分和被派遣劳动者部分返还资金累计之和。返还标准按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分别确定,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中小微企业按60%计算。
实际用工单位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实际用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不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在申请时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及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申请稳岗返还审核表、申请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申请稳岗返还报盘表等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于当年度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享受资格。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应将被派遣劳动者、自有员工作为本单位职工整体申请,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返还资金由实际用工单位全额享受,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等支出。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涉及实际用工单位部分资金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拨付的资金后,应在15日内向劳务派遣单位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
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留存备查。
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可致电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12333咨询有关政策。
特此通告。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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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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