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部(Kemendag)表示,只有在满足国内需求的情况下,才能以海沙形式出口海洋沉积产品。
贸易部对外贸易司司长伊西·卡里姆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只要满足国内需求并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确定以海沙形式出口海沉积产品。”雅加达,星期一。
该规则包含在关于海上沉积物管理的 2023 年第 26 号政府条例 (PP) 中,以及海事和渔业部 (KKP) 提案的后续行动,修订了两项贸易部条例出口部门。
该修订包含在 2024 年第 20 号贸易部长条例(关于 2023 年第 22 号关于禁止出口货物的贸易部长条例第二修正案)和 2024 年第 21 号贸易部长条例(关于关于贸易部长条例第二修正案)关于出口政策和法规的 2023 年第 23 号贸易号。
“这两项贸易部长法规的修订是 2023 年第 26 号政府法规的授权,也是海洋事务和渔业部 (KKP) 作为海洋沉积结果管理监督机构的提议,”伊西说。
伊西认为,监管海沙出口的目的符合2023年第26号政府法规。据他介绍,进行该监管是为了克服沉积作用,沉积作用会降低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和能力,以及海洋健康。
除此之外,规范海沙出口可以优化海洋沉积结果,有利于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发展和恢复。
可以出口的海沙类型受 2024 年第 21 号贸易部长条例的监管,该条例参考了海事和渔业部长 2024 年第 47 号关于出口海上沉积沙规格的法令。
为了能够出口相关海沙,根据 2024 年贸易部长条例第 21 号,必须满足多项规定。
相关规定被定义为注册出口商 (ET),拥有出口权批准 (PE),并拥有验船师报告 (LS)。
要被贸易部指定为 ET,商业参与者和出口商必须获得 KKP 颁发的海砂利用许可证以及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颁发的采矿业销售许可证。
此外,商业行为者和出口商必须制作一份盖章声明,说明出口的海上沉积产生的沙子来自根据法律法规允许的坐标点提取的地点。
在满足 ET 的要求后,商业参与者和出口商可以完成获得 PE 的要求。条件是必须持有海事渔业部出具的《海上沉积沙出口建议书》,并通过国内市场义务(DMO)机制满足国内需求。
同时,禁止出口的海沙种类在2024年第20号贸易部长条例中进行了规定。这两部贸易部长条例于2024年8月29日在雅加达颁布,并将于自该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生效的颁布。
“我们希望商业行为者能够尽可能地执行这项规定,以便对印尼经济产生积极影响。这项出口规定将在颁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生效,”伊西说。
来源:雅加达(AN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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