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委、管委会各机构,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动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动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部署,进一步强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三城一区主平台”和“四区一阵地”的发展定位,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激发金融主体活力,强化产业金融根基,提升金融活水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效能,加快建设产业金融创新发展区,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到2028年末,全力打造产融深度融合、创新活力迸发的产业金融发展创新高地,努力实现“金融倍增”计划,产业金融创新发展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的产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以股权投资、汽车金融、公募基金等为代表的金融业态更加健全;各类金融机构的展业动力与创新活力更加强劲;各类金融业态协同联动、特色发展的金融发展生态环境更加优越。建设挂牌2-3家金融产业园,形成聚集效应、规模效应,打造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做好做实金融“五篇大文章”
第一条 鼓励发展科技信贷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开发“专精特新贷”特色产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多元金融供给。发挥经开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探索与银行机构合作,拓宽贷款风险补偿范围,适度提高补偿比例,鼓励银行机构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额度更高,规模更大的信贷支持。争取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融资试点等落地。支持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模式创新。鼓励银行机构提高创新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占比。
第二条 支持发展科技保险
支持保险机构围绕企业在创新研发、生产运营、市场推广及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研发专属保险产品。搭建多方信息互通平台,引导和鼓励保险资金投向重点产业和重大产业项目。鼓励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引导鼓励科技型企业自愿选择、自主投保各类创新保险产品。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以及“科创中国”创新基地、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开区创新孵化载体的科创类平台运营方(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向保险机构投保科技保险,当年实际保费总支出超过10万元的,按照其当年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企业补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实际保费支出的60%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发展供应链金融
建立完善供应链金融体系,吸引一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多元金融机构在区内展业。针对四大主导、六大未来产业,鼓励多方联动探索整链授信创新模式落地。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生态场景创新业务模式,采取多样化的产品工具和组合,满足链上企业的综合金融需求。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运用保理融资及融资租赁等方式提升对实体产业的服务能力,当年业务合同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当年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1%给予奖励,每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推动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改善
推动供需两端统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探索完善小微企业增信体系,提高风险分担能力。支持金融机构提供批量化、规模化的小微金融服务,提高小微金融覆盖面。对获得企业贷款的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支持,每年单户企业贴息支持上限为25万元;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支持,每年单户企业贴息支持上限分别为4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首贷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根据市级支持额度,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本条措施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发展绿色金融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差异化服务。强化城市建设、城市运行重点项目的绿色金融运用,建立绿色金融与经济低碳转型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企业在境内外发行绿色债券、转型债券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集聚绿色金融专业机构,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专业服务体系。对绿色金融支持力度较强的前20%银行机构给予荣誉称号,探索将绿色信贷指标纳入经开区银行评价体系。
第六条 鼓励发展数字金融
支持数字金融相关机构集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科技子公司及大型产业集团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在区内落地发展。鼓励企业利用“信用+”赋能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数字金融手段促进金融服务的普惠化、智能化,提升金融服务数字化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布局数字生态场景体系,构建数字生态运营体系,加快数字人民币与数字经济产业的深度融合运用。
第七条 鼓励发展养老金融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具有长期性、安全性,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养老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运行机制,打通养老产业链和金融服务链,实现覆盖养老全产业链的综合金融服务供给。鼓励各类主体积极扩大企业年金管理规模,支持区内用人单位为本单位人才建立年金,为员工提供更优保障。
(二)推动产业金融生态提级聚能
第八条 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
推动与产业发展更为密切的各类持牌法人金融机构集聚,丰富公募基金、汽车金融、征信机构等特色法人金融业态。支持有条件的主体发起设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专业子公司。对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含)-5亿元的,按照“500万元+实收资本*1%”给予补助;实收资本5亿元(含)-10亿元的,按照“1000万元+实收资本*0.5%”给予补助;实收资本10亿元(含)-30亿元的,按照“2000万元+实收资本*0.3%”给予补助;3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5000万元+实收资本*0.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实收资本每新增1亿元(含)以上的,按增资额度的1%给予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金融分支机构提档升级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提档升级,鼓励金融机构新设一二级分支机构,新设区域业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对新设立的银行一级分行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支持,新升格的银行二级分行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支持。
第十条 支持地方金融组织落户
推动形成多层次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支持优质市场主体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引入战略投资者、开展股权激励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实收资本每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按增资额度的0.5%给予奖励,每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私募投资机构落户
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支持引进知名私募投资机构,形成创新资本聚集新高地。支持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双落地”。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所管理基金实缴规模合计达到1亿元(含)以上,经评定,对实体企业带动作用较强的,按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缴资本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1亿元(含)及以上的,按实缴资本4%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已设立基金管理人增资的,实缴增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涉及经开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参与出资的,应剔除上述出资部分的投资额后,再行计算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落户
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发展,为企业发展壮大注入优质境外资本,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对新获得北京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在经开区实际经营的QFLP基金产品,按基金产品规模实缴美元(或等值人民币)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1亿美元(含)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涉及经开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参与出资的,应剔除上述出资部分的投资额后,再行计算奖励资金。本条内容与第十一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支持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规模
引导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围绕经开区金融发展导向,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加强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银行、汽车金融、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银行业法人机构(统计代码66),落户当年的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正增长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基金销售等证券业法人机构(统计代码67),落户当年的证券交易额达500亿元以上且正增长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保险业法人机构(统计代码68),落户当年的保费收入规模200亿元以上且正增长的,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提升业务增速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精准对接产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畅通金融机构展业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业务发展路径。对符合本措施奖励对象的所有金融类机构(统计代码66、67、68、69开头),全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增速18%(含)以上,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2%给予支持;全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增速15%(含)以上,按年度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2%给予支持;单家机构每年最高支持金额200万元。同一系统内的机构,在经开区存在上下级关系,只给予上级机构业务增速奖励。本条内容与第三条、第十三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推动发展耐心资本,培育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基金、天使+孵化等各类市场主体。鼓励加大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长期支持陪伴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壮大。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资初创型企业,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投资划款日在政策有效期内的,兑现期直至满2年止),经评定,对实体企业带动作用较强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仅限首次投资)给予管理企业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涉及经开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参与出资的,应剔除上述出资部分的投资额后,再行计算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支持创新“并购+”组合融资服务
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鼓励金融机构为并购重组及后续运营提供并购贷款、并购保险、并购债券等金融工具,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支持有能力的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业务,并购投资1亿元以上且与银行签订并购贷款合同的上市公司,按实际支付利息的25%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300万元。
(四)优化金融发展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支持引进金融人才
支持金融领域人才申报亦城人才认定,对经认定的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源要素体系支撑和高品质生活服务保障并实施专项奖励。
第十八条 推动产业金融创新发展区建设
挂牌2-3家金融产业园,推动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创投资本机构、科技金融企业集聚发展,强化产业金融创新发展区载体支撑。探索成立经开区金融服务联盟,提供一体化金融服务。加强金融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探索开展金融行业数据空间建设。支持数据要素产业生态聚集,助力全市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建设。
第十九条 强化金融资源统筹能力
联动各类金融机构,梳理企业融资需求,发挥经开区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畅融工程、千企万户大走访等机制作用,全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0场次投融资对接会。充分发挥市区联动和服务企业上市机制的保障作用,深挖上市资源,持续做好多层次上市企业梯队建设。
第二十条 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能力,迭代升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立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做好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工作,压实主体责任。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稳妥推进风险企业核查处置。
三、附则
1.本措施各项条款的支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本措施适用于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2024年度发生且符合本措施相关支持条款的,参照本措施予以兑现。
4.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经开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6.本措施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商务金融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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