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某医院被处罚!

民生   2024-11-23 18:02   河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高卫医罚﹝2024﹞4号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处罚类别:其他(同时责令新乡高新华佗中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00005512937W
违法事实新乡高新华佗中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处罚机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0
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新乡高新华佗中医院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00005512937W
处罚内容2024年8月26日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卫生监督人员在该医院负责人张锋的陪同下,对该医院大厅、碎石中心等部位进行检查时发现:1、在该医院碎石中心正前方发现有一台TOSHIBA机器,铭牌内容为外文的碎石机,MODEL E5759G-P1,左侧有一台设备名称为体外冲击波碎石,设备厂家为深圳市慧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在碎石室检查发现2024年8月22日医师许红丽为患者“朱文清”、性别:女、年龄:58岁、科别:碎石、诊断为输尿管结石、R:右输末端结石1.1×0.7cm、划价:1600元开具的门诊处方单,现场提取该处方单复印件一份,现场提取朱文青的门诊收据及门诊病历复印件各一份。医师许红丽提供的《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经调查落实: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为新乡高新华佗中医院,登记的地址为: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与纺织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登记的主要负责人为张锋,诊疗科目有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该医院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名称为新乡高新华佗中医院,地址为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与纺织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信息一致,可以确定违法主体为新乡高新华佗中医院。经调查,无确切证据证明该医院使用X射线碎石机为他人进行碎石服务,违法事实无法查清,故不予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体外碎石技术不属于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目前国家相关法规标准中并未规定体外碎石技术必须在泌尿外科开展。经调查,中西医结合专业1医师许红丽未取得医学影像专业从业资质。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发布的《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豫中医〔2012〕3号)规定: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该医院使用未取得医学影像专业从业资质医师许红丽使用B超定位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机技术开展诊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中医师许红丽未按照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另案处理。综上所述:新乡高新华佗中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已调查落实,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份新修订之后,暂无裁量标准,参考条例修订前《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裁量,办案人员建议给予新乡高新华佗中医院:处以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1.5
数据来源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唯一标识112026286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违法行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700MJG144811E

来源:信用中国(河南 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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