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获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获嘉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火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全面加强禁运禁存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官方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我县环境。
七、各单位、广大居民群众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绿色环保的社会环境。
特此通告。
获嘉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获嘉县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4584110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 举报电话:4592765
获嘉县市场监管局 举报电话:4565341
2024年11月21日
来源:获嘉融媒、平原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