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在担任盐池县某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村集体财物管理制度,将官某、刘某等人交纳的补偿款、承包费等村集体钱款占为己有后予以挥霍,金额共计44万余元。
来源:盐池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