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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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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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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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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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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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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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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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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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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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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
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
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参照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犯罪。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一般是指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黑恶势力。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矿霸”,是指利用征地补偿、环境污染等理由聚众强行阻拦企业正常施工、生产,进而提出无理赔偿要求的,或在矿产资源、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恶势力。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5.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有组织犯罪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扫黑除恶有了专门法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公安部网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