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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协发〔2024〕94号
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实,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拟成立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有关要求,我会协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征集范围
专家面向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进行征集。
二、专家库专业方向
专业方向包括地表水与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主要涉及致植物、动物、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河流、湖泊生态系统、冻原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等)、环境监测、资源与环境经济、生态修复和环境法以及其他等专业领域。
三、专家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热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基本程序,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守职业底线;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原则上从事生态环境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职责;
(六)无违法犯罪、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无科研失信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七)热心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且自愿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四、专家征集程序
(一)征集方式
由符合条件的专家如实填写《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1)及《专家承诺书》(附件2),并附学历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学术、专业成就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申报。
(二)请将电子版材料于11月20日前发送至协会电子邮箱xeepia@163.com,纸质材料于2024年11月20日前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三)各单位、申请入库专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张莉媛
联系方式:0991-4165373、0991-4165469;
2024年11月11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