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的通告
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经营者: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局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将76号令各项制度落实落细。
二、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
三、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编号,未依法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
四、不得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销售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控制器、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改变待售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尺寸、整车质量、蓄电池类型、容量、型号、电动机额定电压和输出功率等技术参数,所售电动车的蓄电池类型、容量、型号、销售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与合格证书内容一致。
七、不得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装置、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
八、不得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九、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十、非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应同时执行GB17761-2018、GB42295-2022标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2024标准。
十一、认真履行三包责任和义务,及时做好售后服务,妥善处理消费诉求,主动告知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以上,请各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务必严格落实,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8212315或8312315。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