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邯郸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民生   2024-08-08 17:42   河北  

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

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邯郸交巡警支队将

近期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希望每一位交通参者

能够引以为戒

安全出行



01
案例一
6月7日10时许,在曲周县西外环路与人民路环形交叉路口处,郑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入环岛过程中,与由西向东绕行环岛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造成李某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康某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郑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驶入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通过无控制环形交叉路口,观察路面情况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康某某无事故责任。
02
案例二
6月11日16时许,马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沿磁县明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大街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苑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路口闯红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苑某某无事故责任。


03
案例三
6月11日20时许,杜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中华大街中心线东侧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邯山区中华大街铁路八号院小区门前人行横道线处时,将沿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苗某某碰撞,造成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杜某某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苗某某无事故责任。


04
案例四
6月30日1时许,闫某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135.01mg/100mL)驾驶小型汽车,沿水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光明大街交叉路向南左转弯时,操作不当车辆碰撞道路西侧机非隔离带和隔离带中的电杆,后车辆驶入光明大街西侧非机动车道,造成闫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闫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35.01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05
案例五
7月9日13时许,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磁县友谊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磁州路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路口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06
案例六
7月10日12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曲周县南开街与人民路十字交叉路口处由西向北左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侧面相撞,后沈某所驾驶车辆又撞到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面,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该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无事故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邯郸交巡警温馨提示


“十次事故九次快”、“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坚决抵制各类交通陋习,驾驶机动车安全、规范行驶,骑乘电动自行车戴好安全头盔,共同营造我市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图文整理:新馆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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