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突出煤层在掘进过程中需要构筑临时避难硐室,根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要求,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请问在突出煤层掘进过程中构筑临时避难硐室时是否需要建造过渡室。
答:根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井下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暂行规定》第二部分为紧急避险系统定义和基本要求,第三部分为避难硐室的基本要求。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采用避难硐室作为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根据《暂行规定》第18条,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来源:矿山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