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爆设施安装质量、数量的有关规定

文摘   2024-12-09 17:28   江苏  





(1)现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和《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

 (2)现有被动式隔爆水棚和岩粉棚安设标准,正常设置隔爆水棚(水槽棚和水袋棚),分集中式、分散式安装。   

 (3)井筒相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开采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每处安装一组集中式隔爆水槽棚。

 (4)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区内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巷道,与煤仓上口相连通的巷道,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每处安装集中式或分散式水棚。

(5)集中式水槽棚首排水槽与工作面、煤仓等爆源点的轴向距离应为60~200m;集中式首排水袋与工作面、煤仓等爆源点的轴向距离应为60~160m。

 (6)集中式隔爆水棚首排水槽(袋)与巷道交叉口、变坡处、转弯处的轴向距离应为50~75m。

 (7)分散式隔爆水棚首个棚组与工作面、煤仓等爆源点及巷道交叉口、变坡处、转弯处的轴向为30~35m。

 (8)采掘工作面采用集中式隔爆水棚每处布置2组,交替移动,实时保持1组隔爆水棚在有效隔爆范围,采用分散式水棚和煤仓等其他固定的爆源点的水棚每处布置1组。

(9)采用的水槽(袋)规格尺寸、阻燃性能等符合《煤矿用隔爆水槽和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MT157-1996)要求。

 (10)隔爆水棚具体布置、棚区长度、水量、安装方式及技术质量等符合(GB43066-202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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