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转供电时加价多收费
商家应该怎样维权?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3日,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商场涉嫌在转供电环节加收费用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商业运营“苏州某商场”项目期间,以0.8272元/千瓦时的平均单价收取用户电费,超过供电局0.6629元/千瓦时的平均供电单价。经核算,当事人违规加收电费用户合计45户,合计多收电费62.06万元。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警告、罚款10000元。2023年5月,当事人将多收的62.06万元电费全部清退完毕。
本案涉及
转供电时运营方多收取费用的问题
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学法用法
“代收代缴”电费过程中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极大增加了市场主体,尤其是个体户的经营负担,本案不仅打击了在转供电环节违规加收电费的违法行为,还有效提振了辖区内个体商户的经营信心,减轻了其经营成本,有利于激发小微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经济活力。
假如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中遇到加价收取电费的情况,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依法维权,共创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苏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