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社會風氣愈趨開放,生老病死的話題不再是禁忌。
20日,香港在「生死」相關政策方面再有突破:
一項關於「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醫療方案(《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下簡稱草案),在立法會三讀通過。
草案賦權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決定自己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草案列出三個情況,分別是「末期疾病」、「持續植物人狀況或陷入不可逆轉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讓簽署者決定在這三種情況下,是否做心肺復甦術及維持生命治療。
簡言之,患者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在香港,安樂死是不合法的!
一看字面意義,或許有人就想問: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是不是等同於安樂死?!
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重申,兩者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預設醫療指示的目的是在於照顧病人最佳利益,讓病人自然死亡,是合乎倫理及法律的做法。
在香港,安樂死是不合法的。↓
而草案主要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兩個部分。
兩者均是採取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則,為訂立者提供靈活便利的撤銷機制,以顧及訂立者日後或需修改決定的情況。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便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等方式即時撤銷指示。
至於不作心肺復甦的命令,草案列明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且規定須藉紙張形式以書面簽發,不可採用電子形式。
邱婆婆表妹:這是一種醫療選擇 並不是放棄治療
說白了,「預設醫療指示」就有點類似「生前預囑」。
「預設醫療指示」其實一直在香港沿用,但此前未有專門法律框架清晰化相關制度,醫護擔心背負着謀殺、協助他人自殺等刑事責任,普遍拒絕為預設醫療指示簽署見證,更遑論是執行指示。
將「預設醫療指示」立法,正是彌補了這一漏洞。
左起:律敦治醫院王自強醫生、邱婆婆、楊女士。(香港文匯報記者萬霜靈 攝)
81歲的邱婆婆罹患柏金遜症約24年,她近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期間正留院觀察,從病房到會客室約10米的路程都要依靠輪椅行動,而她說話時手臂和身體都會不由自主地顫抖。
其表妹楊女士一直陪伴在側助她對抗病魔,眼見表姐從健康新女性變成病痛纏身,楊女士也對表姐5年前預設醫療指示的決定,由不理解漸變成支持,「醫療指示僅是一種醫療選擇,並不是放棄治療。她現在每天都有吃幾十顆藥丸,發病時痛得厲害,我也會鼓勵她,痛一陣就沒事。」
盧寵茂表示,今次立法工作標誌着本港晚期照顧服務發展的重要里程碑,讓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後階段,能夠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旅程,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通過立法後,特區政府會預留18個月準備期,讓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和團體有充足時間更新指引、記錄和系統,並為前線人員提供必要培訓。
那麼,關於「預設醫療指示」立法,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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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校: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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