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杀人埋尸案判太轻了吗?
百科
2025-01-08 11:31
江苏
三名凶手分别被判“无期”、“十二年”和“不予刑事处罚”。事件发生在去年3月10日下午,两名不满14周岁的初中生为了谋财,设计杀害了同班同学小王。途中,他们还找了个同伙,但那个孩子一进大棚就后悔了。他全程没有参与犯罪,也没有劝阻同伙、出手救人。另外两人则按照原计划,在大棚里用铁锹活活打死了小王,并且转走了他手机上的191元。为了毁尸灭迹,他们把小王的脸铲得面目全非,戴着橡胶手套,把尸体埋在事先挖好的大坑里。 头部有几处钝物打击造成的血肿,颈部有七道伤口,脸部有十多处伤口,一只眼睛的眼珠子已经翻出来了,腰部还有贯穿伤……面对警方和小王家人的问询,他们坚决说自己没见过他。其中一人还在家里淡定地打游戏,故意提供假信息误导警方寻找小王,谎称“看到他跟一个小矮个子走了”。直到案发第二天,民警亮出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三人才说出真相。他们带着警察去埋尸现场时,周边村民都在愤怒地高喊:“死刑!” 和当地村民一样,许多网友坚信,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可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不适用死刑。考虑到“孩子”们思想不成熟、下手没轻重、易被他人蛊惑怂恿,哪怕他们犯下滔天大罪,最高适用的刑罚也就只是无期徒刑。 而且很多时候,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下调刑责年龄前,很多小恶魔都被从轻发落:2004年,年仅13岁的赵某,强奸了一名14岁女孩,因未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获释后,他深夜闯进受害者家里,当着女孩的面连捅她母亲19刀。2018年,13岁女生肢解同学,被判赔偿10万元。2019年,大连一个13岁男孩因强奸未遂,砍死了一名十岁女童,抛尸小区绿化带。由于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他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被收养教养三年。 2021年2月,一名少年被同学杀害并焚尸,凶手因未满14周岁,没被追究刑责。很遗憾,就在半个月后的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之前,我国从未有过14岁以下少年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例。 面对这起案件,法官已经竭尽全力,对三人施加了顶格处罚。本案看似尘埃落定,可众怒仍未彻底平息,讨论也在持续进行。他们建议取消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未成年人犯法,与成年人同罪。也有人建议国家借鉴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根据恶意而不是年龄,裁决量刑。 一则,穷凶极恶、死不悔改的先天犯罪圣体只占人群的极少数。多数孩子确实比成年人更容易改造。对他们重拳出击,反而会使之破罐子破摔,滑向职业犯罪的深渊。二则,未检系统的共识是——未成年人有自己的特殊性,他们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和成年人不可同日而语,常常下手时不计后果,醒悟后立刻头软。三则,“恶意”这东西很抽象,也很难有统一的判定标准。用它主导量刑,实操起来相当麻烦。 犯罪嫌疑人小李是个中学生,因为长得矮小瘦弱,长期被宿舍里的其他三名同学欺负。他们会把他刚打满的热水瓶偷偷倒空,把他洗干净的衣服故意弄脏。他去告诉老师,老师又开导他,要学会和同学友好共处。最终,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小李从家里偷出一把刀,趁着凌晨时分,把室友割喉了。小李的故事不是个例,被霸凌者进看守所的案例还有很多。站在被害者家属的立场看,他们的行为简直恶意满满,就该从重判决。可在旁观者眼中,这种恶意并非凭空而生。与其说他们在作恶,不如说他们在反击。在基层,小李这种案件发生的概率远大于邯郸那种杀人埋尸案。类似的伤害案件一旦发生,如果都按照“恶意补足”原则来裁决,可能陷入长期争讼的局面,也会相当消耗司法资源。因此,一些研究告诉我们,即便在英国、美国,也不总用这条原则来处理小孩子的恶性犯罪。往往是,不得已时用一下;出了问题闹出了舆情,就搁置一下。面对邯郸的案件,每个人都在对犯案少年口诛笔伐,恨不得把他们千刀万剐,却少有人提及他们的监护人,探究他们的家庭环境,以及家长该对恶果负有何种罪责。一个细节是,三名凶手和被害人一样,都是留守儿童。他们由爷爷奶奶抚养,基本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父母完全不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更别提发现问题、及时干预了。 还有一个细节是,被害人父亲曾经公开反映过,凶手家长曾拒不配合警方工作,“敲门两小时仍不开门”。如果他所说属实,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包庇罪,就很值得推敲。 众所周知,每一个熊孩子背后,通常站着至少一个不靠谱的熊家长。可在熊孩子犯下恶性案件之后,他们的家长却往往隐没不见了。要想遏制未成年犯罪高发的态势,还得好好在他们的成长环境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