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烟花爆竹领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视情节可处治安、刑事处罚。
二、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严禁私设摊点、“一证多点”、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要求,烟花爆竹经营户不哄抬物价,不售假制假,不跨地区销售,不非法贩运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经营户必须从有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如发现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销售的将全部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五、烟花爆竹经营户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采购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存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严禁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视情节可处治安、刑事处罚。
七、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宣传力度,正面引导群众知法守法,对发现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将有关违法事实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八、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从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发现有非法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要积极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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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王雯姬 责任编辑:符欣瑶
编辑: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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