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并印发《昌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奖补方案》,目前我市已为第一批淘汰车辆发放补贴42.81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车主补贴正在陆续发送中。
一、补贴范围(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请提前到窗口咨询)
我市符合条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柴油货车(不包含低速载货汽车)提前淘汰(不包含转出),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2024年6月1日后转让至山东省的;
2.在2025年年底前达到强制报废期止的;
3.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1年(含1年)的(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5.由于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或灭失的;
6.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情形。
二、淘汰补贴标准(最高补贴2.4万元,2024年淘汰高于2025年)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三、办理时限
四、办理地点
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换证大厅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窗口(奎聚路与富昌街路口北150米)。咨询电话:7230028,7190849
五、办理流程及附件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
1.列入补贴范围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由车辆所有人自愿将提前淘汰车辆交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到交警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车辆所有人(或受托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书面提交《昌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连同其他所需有关材料,报送至昌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由市有关责任部门对材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车辆所有人(或受托人),符合条件的进入资金核拨环节。
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材料:
1.《昌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原件(窗口办理人员需与委托人现场确认)。
车辆所有人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申请补贴人需提供享有车辆产权的证明文件,并参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三)资金核拨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相关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车辆所有人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