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09时40分许,驾驶人周某某驾驶的陕J8***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区十字驶入聚宝路左转弯时,撞于刘某驾驶的直行车辆陕JA***7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驾驶人周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在车辆转弯时,应提前减速慢行查明路况、注意观察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切勿“急在一时”任性转弯负全责,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摒弃不良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