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车流量大,安全跟车能有效保证道路交通顺畅,如果跟车距离控制不当,极易发生追尾事故,且追撞的驾驶人往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11月25日16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陕JT***6号小型轿车,沿志丹县双拥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福利厂公路处时,因未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陕J5***7号小型轿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驾驶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志丹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驾驶和骑行车辆时,一定要仔细观察,要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在遇到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有效地作出正确的处置,避免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