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15岁的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王某逆向行驶至保定曲阳某路口时,无视前方的红灯,径直冲红灯通过路口时与一辆直行的小型汽车相撞。
事故造成刘某、王某受伤,万幸两人伤势并无大碍。
经认定,刘某闯红灯导致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
第二十六条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交警提示
来源:河北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