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习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章 附则

文摘   2024-11-01 22:47   湖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汤涵钰

审核:李丹妮

责编:李丹妮

指导老师:刘浩

吉首大学美术学院团委宣传部出品

投稿邮箱:2281854657@qq.com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吉大美院

吉大美院
立德树人 崇真尚美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