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退役军人课堂 2024年08月18日
“国家退役军人课堂”消息
山西省四部门联合印发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完善了优抚对象保障政策体系
优抚对象省内就医
可享多种优惠
《办法》适用于户籍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办法》明确,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缴费。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70岁以上免收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察费;
(二)减免10%大型设备检查费;
(三)减免10%手术及麻醉费;
(四)需住院治疗者,住院半个月以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10%,半个月以上减免5%;
(五)首次再就业需作健康体检时,免收体检费;
(六)女性进行孕检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同时,优抚对象在省内优抚医院就医时,可享受更高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惠优待。
《办法》提及,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也要加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支持力度,减轻基层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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