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法院立案难?难在哪里?
河南法制报 2014年02月12日 09:56 河南
“法院立案难,说说你的亲身体验”。“小伙伴们,晒晒你被拒绝的理由吧!”
“‘倡议:法院转变作风首先应当依法立案’1.严格依法进行案件审核;2.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3.决定立案的出具立案通知书并对提交的证据资料等出具收据;4.决定不立案的,书面告知不立案原因并出具不立案决定书;5.需要补充材料或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6.严格按照诉讼费收费规定收费。”连日来,这则有关法院立案难的微博引起众网友,特别是律师界的热议,网友们针对此事纷纷发表个人观点,而一些律师则归纳了立案难的常见现象,甚至还有律师发起了对我省各级法院立案难现象的投票。对此,记者采访了法学界、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他们就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很有见地的对策建议和改进方案。
现状 立案难 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我到某法院进行立案,立案人员告知半个月之后通知立案,我要求7天审查期给予答复。立案人员说,没有收费就不进入审查程序。立案庭无奈解释办案人员少,案件多,来不及审结,只好这样在立案环节缓冲一下。”律师刘忠告诉记者。
市民李某诉某铁路局人身损害纠纷,因近亲属之间赔偿款分割问题又重新起诉,法院经审查人身损害纠纷已经解决,产生的新纠纷不属于铁路法院受案范围,但李某执意进行诉讼,案件始终未能立案。
三门峡中级法院法官王建锋告诉记者一个真实的案例: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李某,曾在南京市A公司做销售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李某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调拨客户产品,导致A公司损失58442.5元,并将65121.92元货款占为己有。A公司多次催讨李某,李某拒不赔偿损失和返还货款,无奈之下,A公司向南京市公安局报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审查后认为李某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并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A公司就李某拖欠货款,以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卢氏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李某归还货款65121.92元及逾期利息、赔偿损失58442.5元。法院认为,本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在刑事案件终结前,南京A公司就民事欠款事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法不予立案。
以上的种种情形,是记者采访中大家反映的立案难问题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个案。记者发现,对“立案难”的情形和看法,法官、律师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不同。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的“立案难”、“再审难”和“执行难”这“三难”问题,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起点和终点两个阶段的主要病灶,是我国民事司法领域中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当下我国社会由人治向法治转型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问题。
法学硕士王辉表示,随着大量的民事、行政诉讼纠纷涌向法院,人民法院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使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能力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近段时间来,社会反映群众在法院立案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立案难,难在哪里?为什么难?如何变得不难?这显然已成为人民法院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王辉认为,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设定的起诉条件过高,且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理解适用不统一。某些法院还存在诸如立案审查过严、立审不分等现象,造成立案门槛高立案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过多审查原告的资格问题,使许多起诉在立案阶段就被排斥在诉讼的大门之外。(二)超越程序审查的范围,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案件应立而未立。(三)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的立案审查与原告是否能胜诉一并考虑,考虑过多。
其次,基层法院为完成上级要求绩效考核目标,追求结案率是在年终和月底的时候,存在拖延立案,有案不立的现象。
再次,据群众反映有个别法官利用立案审查,对当事人的答复简单模糊,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令当事人无法上诉。
最后,近年来法院对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力争做到案结事了。而一旦出现案件当事人上访情况,即要注重落实信访责任,这无疑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为此法院严把立案关,建立信访评估机制,对一些可能有上访苗头且通过诉讼途径不能较好化解矛盾的案件、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未予立案,从而造成当事人立案难。
探因 立案难 有体制、法律和政策因素
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曹松志告诉记者:“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省法院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中立案难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为此,省法院立案庭成立了专题调研组,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并5次召开法官代表座谈会,3次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通过调研,发现我省法院的立案受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与审判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确实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现象,突出表现在立案难、立案乱等方面。”他说,立案难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体制、法律和政策因素,并非完全是法院自身因素造成的。立案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以下几个方面尤为明显: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立案审查标准不统;二是法院工作制度不健全,诉讼服务不到位,与当事人沟通不及时;三是来自法院外部的压力和干涉,造成法院不敢立案。“个别法院个别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对一些新型、疑难案件的立案受理把握不准,工作不细致,没有向群众解释清不受理、不立案的原因;工作效率不高等也是造成群众感觉立案难的重要原因。”曹松志说。
河南警察学院刑法学博士随庆军认为,立案难分为三种,一种是法律规定,什么情况能立案、什么情况不能立案法律是有具体规定的。二是法院内部的规定,各级法院会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内部规定,规定什么案能立,什么案不能立。三是人为因素,案件多,人员不够,或者是迫于案件的影响力、怕麻烦等。
@王律师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归纳了民事立案难常见困难:1.诉前强制调解。2.材料审核几个月。3.先把材料交了等领导审核,后来案卷找不到了。4.被告不好找。5.去审判业务庭先审核。6.领导不在不能审核。7.没有被告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档案查询信息。8.上级口头传达此类案件暂不立案。9.不是民事纠纷去找公安。10.要求提交原告身份证原件或者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原件(是原件,而非复印件加盖公章)。11.十二月底立案难。12.不属立案范围。
“在我国,立案难问题的发生具有相当复杂的社会背景。在我国是一个社会问题,引起起诉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诉讼程序的烦琐、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也有司法政策的限制和经济社会形势的要求。只有仔细分析立案难背后的各种因素,才能真正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法律工作者余猛如是说。
余猛认为,法律对现实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用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关于立案的规定有待健全。“法院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并不能包揽所有的各种纠纷。我国正处于转型的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复杂和激烈,如果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都涌入法院,法院不但无法承受,而且法院无法解决,目前法院已经承载了许多原本不应承担的重任,立案审查作为法院的第一道防线,可以发挥一定的防范功能。法院不可以介入一切纠纷,许多纠纷不具可诉性,不属于司法纠纷。但有些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一旦出现纠纷了就想到法院,给立案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困难。”余猛说。
对策 高度重视规范化解决立案难
如何才能解决立案难的现象,对该立案的立案,更好地化解矛盾,力促社会稳定?
曹松志认为,应该高度重视规范化解决立案难。他建议,第一,省法院制定关于立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细化立案的要求、条件、范围,统一规范全省法院立案工作。最高法院目前正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法发〔1997〕7号)的修订进行调研,待最高法院新规定出台后再另行跟进;加强对有关立案工作规定的培训,提高立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建立大立案机制,把立案和诉讼服务职能结合起来。明确立案部门不仅承担立案工作,对法院内部还要承担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对法院外部承担诉讼导引、案件查询等工作。
第三,最高法院应明确提出要求。标准化配置立案人员力量,同时要进一步强调从优对待一线从事立案工作的法官,加强基层法院立案人员的力量。
第四,逐步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则立”。适度放宽对受理材料的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建立诉访分离机制,改革目前的绩效考核制度、信访考核制度。明确立案部门的主要工作是立案受理工作;把绩效考核的重点放在案件的质量等方面,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指标,如结案率、立案变更率、结案均衡率等,弱化信访息诉化解率在绩效考核排名中的作用。
法官姚黎辉建议:第一,降低起诉条件,禁止提高起诉的门槛,严格执行程序法,防止立案时进行实体审查,尽快修改相关法律中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条款。
第二,建立诉前调解联动机制,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强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促使相关职能部门作用的充分发挥,杜绝各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尽量使一些矛盾在相关职能部门得以化解,减轻法院立案的压力。继续完善社会法庭建设,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从而对法院立案工作进行分流、减压。
第三,建立科学的立结案考评机制,为依法立案、解决立案难问题创造良好的环境。对此省法院推行的均衡立结案制度,就有效地防止了为结案率而不立案和年终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的现象。
第四,大力推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提升软件实力,将诉讼引导、材料收转、案件查询、法官约见、司法委托、上诉移送、便民服务、法律咨询等纳入诉讼事务中心,统一管理,实现对涉诉当事人的“一站式”服务功能,畅通立案程序。
“解决立案难的现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律的完善、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媒体舆论的正确导向等。如果对该立案的不立案,就会把矛盾推向社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反之,只要判决是公正的,即使败诉,使当事人知道败诉的原因,使其息诉服判,也会收到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姚黎辉说。
来源: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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