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公安提示:事关烟花爆竹,切莫以身试法!

民生   2025-01-18 15:33   江苏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产销旺季

邳州公安结合“冬季行动”

强势推进全市烟花爆竹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烟花爆竹等

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零容忍”






相关案例


2025年1月8日,在邳州市310国道与270省道交界路口,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5年1月8日,在邳州市310国道与270省道交界路口,聂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聂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5年1月3日,铁富派出所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多箱。目前,违法行为人盖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春节临近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
逐渐活跃起来
特别要警惕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

0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下面让我们来
复习一下
禁放区域处罚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邳州市市区(南至京杭大运河、东南至连霍高速、东至陇海大道、北至环城北路、西至京杭大运河),已建成的高新区区域(南至连霍高速、东至环城东路、北至邳新路)。




这些法律“红线”不能踩!


(向下滑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虽美
安全与环境更珍贵
请大家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为家人与城市守护未来

来源:平安邳州

邳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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