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亡,两公司作伪证,多人被拘!深圳一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时事   2024-12-24 21:58   广东  


今早

广东交警公布了

深圳市“2024·4·1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司机钻车底修车被撞身亡

两公司作伪证多人被拘!



一起关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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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司机钻车底修车被撞身亡


2024年4月13日3时24分许,陈某权驾驶粤BGE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搭载乘客:夏某)牵引粤SU**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光明区新湖街道公常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华彩集团公交站台路段时,该车车头右侧与由谭某棚驾驶停放在该路段最右侧机动车道上的粤B72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尾左侧发生碰撞,导致停车后进入粤B729***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车底的谭某棚被该车右后侧车轮碾压,造成谭某棚当场死亡,陈某权、夏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肇事司机过度疲劳驾驶

死者未设置警告标志


直接原因


陈某权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谭某棚驾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


☛ 间接原因


东莞合恒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无法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且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实际消除隐患;


未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保证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安排未接受培训的新入职司机驾车上路;


驾驶员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未能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为增加企业效益,长期放任驾驶员疲劳驾驶,未消除疲劳驾驶的事故隐患;


存在重大的安全管理漏洞。


 责任认定

一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权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调查情况

两家公司均提供虚假台账


• 深圳市港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深圳市港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直接参与肇事车辆粤BGE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每年收取挂靠费用,委托第三方对车辆动态进行监管,事发当天粤BGE0**号车未在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平台出现预警的情况;公司未有效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提供虚假台账,存在管理漏洞。


• 东莞市合恒运输有限公司


经调查,发现东莞市合恒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图、安全员和车队长的任命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培训记录、驾驶员入职培训等均为造假台账


东莞市合恒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缺失,架构图不完整,未设置专职安全员,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台账;未落实驾驶员安全培训,保证驾驶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排未接受培训的新入职司机驾车上路;驾驶员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未能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为增加企业效益,长期放任驾驶员疲劳驾驶,未消除疲劳驾驶的事故隐患;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管理不到位,涉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问题暴露该公司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公司无法实现各项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地;管理人员失察缺位,无法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且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实际消除隐患,存在重大的安全管理漏洞


责任追究

2人被刑拘,3人被行政处罚



•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人)‍


1.陈某权,男,29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光明交警大队于2024年5月20日对陈某权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夏某,男,45岁,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系东莞合恒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及车辆未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放任从业人员长期疲劳驾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光明交警大队于2024年6月28日对夏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 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人)


1.林某梅,女,29岁,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系东莞市合恒运输有限公司的资料管理员,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及虚假培训台账,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2024年5月28日光明交警大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对林某梅给予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2.姜某,男,35岁,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系东莞市合恒运输有限公司的调度员,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及虚假培训台账,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2024年5月30日光明交警大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对姜某给予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3.刘某祝,男,39岁,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系深圳市港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虚假证言及虚假培训台账,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2024年7月3日光明交警大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对刘某祝给予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 给予行政处罚单位(3个)


1.光明交警大队2024年6月13日送达《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并约谈深圳市港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光明交警大队2024年6月13日送达《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并约谈深圳市蔚蓝纯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分别于2024年4月15日、5月6日对深圳市港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2万元罚款,共计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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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 通讯员 粤交警

编辑:卢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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