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报经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进行优化调整。现公示如下:
一、限行范围
汉魏路(含)以东、539省道(不含)以西、邙山大道(含)以南、洛偃快速通道(不含)以北范围内道路。
二、禁限行时间
2024年8月15日0时起开始,之前按2022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城市区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偃公〔2022〕231号)实行。
三、限行车辆类型
除皮卡车外的所有货车、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
四、通行管理措施
1、微型载货汽车、新能源轻型及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物流配送货车,全天24小时可以在限行区域内道路通行。其他类型的新能源物流配送货车除交通高峰时段(7:00至9:00,17:30至19:30)外,可以在限行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含城市商圈、学校、行政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
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以及拉运建筑砂石、物料等货运车辆。
2、限行区域内,除渣土、商砼运输等工程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和总质量49吨(不含)以上货车、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货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及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以外的生产生活民生运输货车,每天22:00至次日6:00通行不受限制。
3、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或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期间,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禁行区内道路行驶。
4、所有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城市商圈、学校、行政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通行,一律按照指定路线行驶。本通告的人员密集场所周边道路指主城区民主路、商都路、华夏路(嵩山路交叉口至新新路交叉口路段)、高辛路、少康路、西亳大道、迎宾路、槐新路、新新路等道路,首阳新区中州路(府佑路交叉口至杜甫大道交叉口路段)、永宁路(开阳路交叉口至聚贤路口交叉口路段)、府佐路永宁路口以南路段、夏都大道、斟鄩大道等道路。
5、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及时段通行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码)并按照指定时间、线路行驶。通行证(码)实行网上和线下办理。线上办理程序:个人用户名下车辆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菜单申请办理;企业用户名下车辆可以通过企业账号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ha.122.gov.cn)申请办理,驾驶人也可以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绑定对应车辆后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办理。线下办理程序:线下可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市区中队办理,联系电话0379-67717817。
五、绕行路线
1、所有过境货运车辆一律沿邙山大道与杜甫大道交叉口往西路段、新G310国道(原207国道)偃师段、新310国道(洛偃快速通道)偃师段、539省道偃师段绕行;绕行道路因工程建设封闭断行的,货车应按照指示标志,沿临时保通路线或指定线路行驶。
2、进入主城区通行车辆,严格按照通行证规定线路行驶,通行期间要遵守限行区域内禁止货车通行路段的交通标志指示。
六、法律责任
违反此通告的,公安、交通、城管等执法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拒绝、阻碍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公示期为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如有异议,请于8月7日前反馈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电话:63137233
邮箱:yssjjdd@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