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4日和2024年10月8日,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依法对以下5名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因相关当事人均未在处罚现场,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予以邮寄送达,但以下当事人因在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时未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致使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退回。为切实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大队决定以公告方式再次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编辑:段卓君
编审:彭 敏
终审: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