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街“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畅通生命通道!

民生   2024-10-04 22:4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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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也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新华街应急管理办聚焦精准执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典型案例分批整理推出,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希望对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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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4年3月5日,新华街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广州市衣田洗头床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厂房西北面安全出口有货物堵塞(阻燃长形塑料),未能保持安全出口畅通。

处理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当场整改消除隐患,并处人民币0.49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某因管理不规范,导致厂房西北面安全出口有货物堵塞(阻燃长形塑料),未能保持安全出口畅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0.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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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1日,新华街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安全出口有货物堵塞,未能保持安全出口畅通。

处理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当场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0.49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因管理不规范,导致存在经营场所安全通道占用,堵塞,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0.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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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警示

应急逃生通道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员安全撤离、救援车辆通行的通道。它可以是楼梯、走廊、安全出口,或者是消防车道、应急车道等。应急逃生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在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中,保持生命通道的畅通,对于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至关重要。


来源:应急管理办、新华风采

通讯员:黄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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