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
邢台支队巨鹿大队
(2024年第02号)
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
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安岳峰:
你因实施了高速公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单位依法立案,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因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对你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单位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通信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黄巾大道与定魏线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高速交警巨鹿大队
电话:0319-4360110
特此公告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邢台支队巨鹿大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