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海丰县可塘镇某村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粤NU***3的轻型厢式货车从某烟花爆竹销售批发点驶出,疑似存在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进行检查。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涉事车辆。
经现场检查,该车辆载有688炮竹50件、488炮竹37件、100发烟花31件,共计118件。
在对驾驶员现场询问时,其一直支支吾吾、神情紧张,现场不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和其他有效证明,且该车属于普通车辆,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执法人员现场告诫驾驶员,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烟花爆竹要使用专用车辆,普通车辆不能运输烟花爆竹类危险物品。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该车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该驾驶员依法依规被处罚3万元。
自春运工作启动以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深入分析非法运输行为规律,每日抽调精干执法力量围绕重点路段路口、销售燃放区域等重点点位、时段,依托春运执勤点开展路面执法巡查检查活动,重点打击未取得许可非法运输、使用不具备资质的车辆从事危化品运输等违法行为,强化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管控。
春节临近,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温馨提示: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危险性极大,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发爆炸和燃烧事故。为了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南方+记者 汪旭莹
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