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时间
禁止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的通告
一、自2024年11月12日12时至11月15日23时30分止,我市全市行政区域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在临时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禁止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禁止燃放孔明灯。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应急作业的飞行活动,须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禁飞期间,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单位,要加强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
三、各镇(场)及市公安、旅游文化、市场监管、气象、海关、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检查,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来源:文昌市人民政府网、文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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