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不再处罚”≠“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不予立案”

民生   2024-11-06 16:49   辽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的“不再处罚”并不等于“不予处罚”,不做不予处罚决定,而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做终止调查决定。如果在受案阶段能否确定已过追究时效的则不予立案


除了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这一情形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4种情形:没有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理论上均应适用上述处理方式。这就类似于对《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6种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处理。


如图: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九条、七十一条,规定了几种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这些“不予处罚”的情形不等于"不予立案”,受案审查时严格上均应立案调查处理。

(1)应当“不予处罚”: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可以“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有立功表现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对于上11种述情形,严格来说均应经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存在,并最终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如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还得在不予处罚决定书中,写明“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于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执行的,可不再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的治安案件, 公安机关是否需要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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