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务   2025-01-26 18:08   广西  

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

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确保公共安全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的污染,提升城区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浦北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浦政通〔2022〕1号),县城禁止烟花炮竹燃放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东至新坪路(部分至浦东大道),南至益顺街、龙珠街,西至浦西大道,北至和谐街所组成的闭合区域,以及上述形成闭合区域内的周边50米范围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二、在禁燃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依法查处,并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关停,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积极劝导、制止或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举报热线:县公安局(电话: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8313839 );县应急管理局(电话:8335996)。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浦北县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设置示意图



浦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附图(红线内为禁燃区域)

来源丨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丨易念鸿
对丨梁德艺 宋一强
审核丨王振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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