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云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实施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对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至2025年1月10日(含当日)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按该标准予以补贴。
第二条 乘用车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按时间划分,在国四排放标准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申请人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报废的旧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购买的新车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取得。
第二章 补贴申请
第四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为事后补贴。消费者完成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后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至2025年1月10日(含当日)。
第五条 申请途径: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料:申请人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写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身份证明、报废汽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材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第七条 符合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每报废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申请一次补贴。同一辆旧车或同一辆新车只可参加一次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同一辆新车不能重复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第三章 补贴审核
第八条 补贴审核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管理端进行,按属地由州市商务局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含信息审核、受理地终审)。州市商务局对消费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应在平台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受理和审核。
第九条 受理。受理地州市商务局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申请人提交信息资料是否对应、是否完整、是否清晰可辨别等进行查验,并对信息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进行初验。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正并反馈补正信息要求。退回补正的,申请人可在补贴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申请渠道补正信息。
第十条 信息审核。属地州市商务局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按照报废汽车回收地、报废汽车登记地、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新车注册登记地进行信息审核。审核过程中遇到比对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州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并及时完成线上审核。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应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原因。
第十一条 受理地终审。信息审核各项内容审核完成后,由受理地州市商务局根据各项信息审核记录进行受理地终审。受理地终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补贴申请截止日期前补正信息。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分批汇总各州市商务局受理地终审的补贴申请信息,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复核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补贴资金安排意见(补贴名单),并抄报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根据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补贴名单,组织合作企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分批将补贴发放情况反馈州市商务局,由州市商务局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完成补贴发放信息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级、州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