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聘用外僱的僱主有这样的疑问,就是外僱休假回乡探亲,僱主要不要支付来回交通费用呢?
对此疑问,本栏今天为大家解答。
事实上,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僱员法》的相关规定,僱主须向僱员支付交通费,但并不是供其回乡探亲之用,而是当劳动关係终止时作为支付外僱返回常居地交通的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在不影响一般法所规定的权利下,外地僱员有权获提供合适的住宿,并于劳动关係终止时获安排返回原居地。
而上述条文第4款明确规定,获安排返回原居地的权利是指在劳动关係终止时,僱员有权获僱主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费。
由此可见,在法律上僱主并没有义务支付外僱的回乡探亲交通费。
僱主与外僱结束劳动关係时向外僱支付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费属强制性义务,如果僱主不支付,则会构成行政违法行爲,根据《聘用外地僱员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权限部门可按涉及的每一僱员对僱主科处5,000澳门元至10,000澳门元的罚款。
注:本文参阅《聘用外地僱员法》第26条及第3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