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0月29日,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为96.04%,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满足缴存人正常的提取、贷款需求,根据《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厦公积金管〔2021〕1号)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风险应急预案》(厦公积金〔2024〕63号),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市启动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业务,并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管理、轮候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动公转商贷款业务
2024年11月1日起,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可自愿选择公转商贷款,可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业务网点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计划管理、轮候发放,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对于未选择公转商贷款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时间先后排序进行轮候发放;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优先发放。
三、温馨提示
(一)根据《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厦公积金管〔2021〕1号),缴存人申请公转商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贷款;公转商贷款存续期间,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与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托银行贴息。缴存人申请公转商贷款与申请公积金贷款无差别。
(二)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业务网点可以受理公转商贷款,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正在推进相关工作,若有新增公转商贷款受理银行,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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