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关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乃至每一座城市,必须引起每个人的高度重视。然而,近日发生的多起燃气事故再次为大家敲醒了安全警钟。近期,燃气公司在入户安检过程中,发现不少用户仍然在使用胶管、不合格灶具,还有一些用户把厨房装修成开放式厨房等。这些隐患,如果不及时整改,一旦燃气泄漏将会给您的家庭及人身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在此,为大家汇总整理了九个方面的户内燃气一级隐患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来对照自查吧!
首先,什么是燃气一级隐患?就是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具有可能导致户内燃气设施发生危及用户及邻居生命财产安全的燃气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或违反国家规范明令禁止条款的,需要马上做出整改的隐患。今天我们要了解、自查并马上做出整改的就是以下九个方面的户内一级隐患。
严禁将有燃气管道、燃气具的房间改作卧室、客厅、卫生间,或设置成开放式厨房等。
开放式厨房与卧室、客房等无有效隔断,视作为同一空间,不符合规范中关于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专用空间”的概念。一旦发生气体泄漏或者燃气爆炸,没有任何阻挡之下会迅速危及整个居住空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法律法规:
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5.3.3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不得设置在卫生间内。
CJJ12-201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4.2.1规定,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
不得使用超期燃气具和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
燃气灶具超过使用年限后,会出现零部件老化、熄火保护装置失效、灶具漏气等情况,在空气流通不畅时,容易引发燃气事故;天然气热水器超过使用年限后,会出现热效率降低耗气量提高,喷嘴堵塞,不易打火,引发燃气燃烧不完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法律法规:
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6.1.2规定: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7.3 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判废年限应为8年,使用人工煤气的判废年限提前为6年。燃气具发生燃烧工况严重恶化,燃烧、交换器严重烧毁或火焰外溢,检修后仍然漏气漏水或漏电的,也需要提前判废。
不得使用橡胶软管作为连接软管。
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均为8年,规范规定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因此使用寿命仅有18个月的老式燃气橡胶连接软管不再符合法规要求。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7规定: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家庭用户需加装燃气自闭阀。
当管道内供气压力异常或连接的燃气管道脱落时,自闭阀能够自动关闭。自闭阀关闭后,在供气恢复正常的情况下,用户手动开启即可恢复用气。
法律法规: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9 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
直排式热水器无烟道设计,在使用过程中,燃烧所需的空气取自室内,产生的废气也排入室内;半密闭式热水器即为强排式热水器,有烟道设计,但烟道仅供派发产生的废气,燃烧所需的空气仍取自室内。这两类热水器在封闭的环境下使用都会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的无色无味有毒的一氧化碳,引发中毒事故。因此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强排式热水器则不允许安装在浴室内,浴室仅可安装平衡式热水器。
法律法规: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3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严禁将燃气管道、阀门、燃气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
燃气管道包起来的话不便于安全检查,出现问题时不方便维修,不像下水管一样只留一个口就可以检修了,如果包住,泄漏的燃气不易被发现,且容易越聚越多,达到爆燃的程度,一旦遇到明火,如开、关灯,打电话等,就会引起爆炸。
法律法规: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5.33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不得设置在卫生间内。
严禁燃气用户擅自增添、拆、迁、改、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私改燃气管线是导致燃气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私接私改燃气管道属于违法行为,危害自身和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均与燃气企业签订了用气协议,当居民燃气用户将房屋改造,由居住房屋转变为商业性质时,应及时向燃气企业报备修改用气性质,否则也属于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各种手段盗用燃气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则可以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
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全、规范的用气环境,请您自觉对照自查,如您发现家中或经营场所存在上述安全隐患,请您尽快对其进行相应整改。
来源:十堰中燃
本期编辑:聂子璐
一审:单珊
二审:袁浩
终审:张军
投稿邮箱:sxwxb20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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