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两人被拘!

政务   2024-12-25 09:37   安徽  


烟花爆竹属于

具有易燃易爆性的危险物品

一旦引发事故

后果不容小觑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

不顾自己和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并通过网络

发布“广告”进行售卖


近日

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五马派出所

查处两起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案

12月19日,一网民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售卖烟花爆竹的视频。五马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很快锁定嫌疑人陈某,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已经开售了,需要什么产品可以私聊!”12月20日,五马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丁某通过微信群“推销”烟花爆竹。民警立即开展工作,将其抓获归案。

据陈某、丁某二人交代,为了牟取利益,便心存侥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并通过短视频平台等打广告。目前,陈某、丁某二人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重要提醒

快过年了,朋友圈、微信群也异常热闹起来,有卖年货的、对联横幅的,还有卖“加特林”的。先划重点: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寄递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此外,《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转发也要担责
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
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
售卖方、转发者
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亳州晚报微信

本期编辑:聂子璐

一审:单珊

二审:袁浩

终审:张军

投稿邮箱:sxwxb20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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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决贯彻党中央扫黑除恶斗争决策部署  持续整治“村霸”等农村黑恶势力(举报电话:宿州市扫黑办3969110,宿州市公安局3662252,宿州市纪委监委12388)


2、有黑扫黑  有恶除恶  有乱治乱(举报电话:宿州市扫黑办3969110,宿州市公安局3662252,宿州市纪委监委12388)


3、常态化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  依法严惩农村黑恶势力和宗族恶势力(举报电话:宿州市扫黑办3969110,宿州市公安局3662252,宿州市纪委监委12388)


4、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举报电话:宿州市扫黑办3969110,宿州市公安局3662252,宿州市纪委监委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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