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申请设置、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许可中
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
核准代码核验工作的通知
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相关工作精神,结合北京市业余无线电发展实际形势,为更好地推进北京地区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科普宣传等活动,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目前在受理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许可中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条件,只需申请人在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并承诺提交内容真实有效,便不再对申请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备进行现场检测。该方式自实施以来,减少了申请人跑动次数,优化了许可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近期,在受理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中发现,个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其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标注方式不规范,或与市场销售的已取得型号核准的同款产品铭牌标识不一致。
为进一步规范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工作,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确保合法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权益。将在受理过程中对上述申请现象加强资料审核,同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现场技术核验,并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对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承诺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的,将依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对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促进北京市业余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