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附表中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同类别的散装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铜铝原料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水泥玻璃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持续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联动,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着力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本工作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件规定了油烟污染物的便携式激光散射测定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餐饮业及其它产生饮食油烟单位排气中油烟污染物浓度的快速测定。本文件的检出限为0.1mg/㎡,测定下限为0.4mg/㎡。本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建立污染影响类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异化分类管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名录。本名录适用于厦门市域范围由厦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名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科学指导区域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防治农村水环境污染,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部地区标准化战略合作联盟合作协议,结合中部六省实际情况,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文件,在中部六省区域内适用。本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社会各界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监管体系,加强环评质量和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管,强化问题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结合巴州实际,制定了本方案。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
为支持绿色低碳、生态环境技术转化应用和金融发展,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等文件相关要求,本市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及绿色项目库。为规范绿色项目库管理,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的部署安排,通过强化政策支持帮扶、资金项目激励、科技创新支撑,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有效引领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高值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拓展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路径,培育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领域新质生产力,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力助推美丽新宁夏建设。本措施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20号)精神,紧紧围绕“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制定以下政策措施。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本文件给出了检验检测机构合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原则、组织和运行、合规风险管理和评价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合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标准自2024年11月13日起施行。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本行动计划自2024年11月16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效期为2024年11月18日至2029年6月30日。
为规范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等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0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以及《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涉企第三方机构强治理优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市管〔2024〕48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印发本方案。本方案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中工环环保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