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的宝子们
咸阳市2023-2027年
采暖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来了
运行补贴标准不低于600元/户/采暖季
快来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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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采暖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一、补贴时限:2023-2027年采暖季(采暖季时限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二、补贴范围:
全市所有使用电、气以及"生物质颗粒燃料+专用炉具"等清洁能源取暖的农村常住居民户(包含试点改造户、自改户、提标改造户,但不包含县城、城郊集中供暖或已享受其它补贴的取暖户)。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农村非常住居民户补贴标准。
三、补贴标准:运行补贴标准不低于 600 元/户/采暖季。
(一)"煤改电"用户
用电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至省级电力直收账户,电力部门按照煤改电补贴代发流程进行费用结算。采暖季结束后,对于已发放未使用的补贴资金由电力部门原路退还县级财政。
(二)"煤改气"用户
用气补贴由县政府在采暖季前组织财政部门、燃气公司,以上年度采暖季户用气量为基数,每50方为一档,提档拨付到相应天然气公司账户。采暖季结束后,据实结算。
(三)"生物质燃料+专用炉具"用户
生物质燃料由县政府自行组织在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物质颗粒生产企业集中采购,及时发放。
摄图网:601201543
乾县采暖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一、补贴对象:全县所有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取暖的农村居民户。不再区分改造户、自改户、常住户、非常住户、低用电量户、稳定运行户等类型。(依据镇办提供录入省散煤治理平台数据)
二、补贴标准:600元/户/采暖季(每户仅享受一种取暖方式的运行补贴)
三、执行期限
1、煤改电:2024年11月1日—2025年3月31日
2、煤改气:2024年11月15日—2025年3月15日
一、发放方式:
(一)煤改电用户:与国网供电公司电表号匹配上的用户,用电补贴资金由县发改局统一拨付至省级电力直收账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由电力部门按月代发运行补贴。11月1日起,进入电费自动扣费程序,产生的电费在补贴额度中逐月抵扣,超出补贴额度需自费。次年3月31日采暖季结束,补贴额度如有剩余将自动归零。
(二)煤改气用户:与天然气公司燃气表号等信息匹配上的用户,采暖季前,“煤改气”用户通过天然气公司微信公众号进行自助抄表留存用户气表底数。燃气补贴资金由发改局拨付至天然气公司账户,天然气公司根据用户上年采暖季用气量拨付,上年采暖季已用够600元用户,按照300元/户预拨;上年采暖季未用够600元用户,剩余资金结算至今年,按照300元/户差额预拨。用户需持卡去营业厅办理充值业务。
摄图网:400921568
二、清洁取暖“煤改电”政策咨询、抢修、投诉电话
乾县发展和改革局:029-35535536
国网乾县供电公司:029-35511010
三、清洁取暖“煤改气”政策咨询、投诉电话
乾县发展和改革局:029-35535536
乾县宏远天然气公司:029-35535368
武功县中燃公司:029-38933076
泾阳县采暖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一、补贴标准
对全县所有符合条件使用电、气等清洁取暖的农村居住户采取据实发放方式予以补贴。不再区分改造户、自改户、常住户、非常住户、低用电量户、稳定运行户等类型。(西街社区、东街社区、北街社区、南街社区、鑫园社区、泾润社区管理范围内居民户不予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参照《泾阳县2023—2027年采暖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方案》执行。补贴标准最高600元/户/采暖季。
二、补贴方式
按照“先补后用、到期收回、补量不补钱”原则,“煤改电”补贴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由电力部门按月代发运行补贴;“煤改气”补贴户,采暖季前根据上年采暖季用气量拨付,采暖季后据实结算。
武功县采暖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
一、补贴范围:2024年10月底前动态调整纳入关中地区散煤治理平台生效的2024-2025年采暖季确定补贴的农村居民户。
二、补贴标准:600元/户/采暖季,每户只能享受一种取暖方式补贴。
三、补贴时限: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
四、补贴方式及流程:按照“先补后用、到期收回、补量不补钱”原则,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农村居民户用电量、用气量进行补贴。
五、用电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省级电力直收账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电力公司按照“煤改电”补贴户每月实际用电量按月代发补贴,当月产生电费于次月9号前转入“煤改电”补贴户账户,补贴资金使用额度逐月进行结算,采暖季结束后,对于未使用补贴资金由电力部门退回县级财政。
六、用气补贴:采暖季前由县财政以上年度采暖季户用气量为基数,每50方为一档,提档拨付至相应天然气公司账户,天然气公司按照流程进行兑付,采暖季结束后,据实结算。
一、适用范围:对已在关中地区散煤治理在线平台登记确认、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煤改电”用户(不含居民合表户)
二、政策内容: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电量,无需申请和认定,直接执行我省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居民“煤改电”用户自愿不执行上述电价政策的,可持居民身份证、用电户号等信息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变更。
三、峰谷电价:
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5个月取消居民阶梯电价的基础上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峰段电价为:每日早8:00至晚8:00,电价为0.5483元/千瓦时(基础电价0.4983元/千瓦时上涨0.05元);
谷段电价为:每日晚8:00至次日早8:00,电价为0.2983元/千瓦时(基础电价0.4983元/千瓦时下降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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