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法律尊严与威严,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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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被执行人均已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名单库,并向全社会公布,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以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来源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4年12月19日数据,如被执行人后续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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