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5部行政法规,调整了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变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践。
修改《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6部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相应修改了有关处罚的种类、幅度,调整了有关罚款数额和计算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部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试点的成功经验,取消了部分审批事项、将部分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此外,还修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婚姻登记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3部行政法规,简化了有关公文书的认证,推进涉外文书流转领域制度型开放。
同时,废止《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4部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进一步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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