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住建局
11月5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
一、参加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投标项目负责人所注册企业名称应与对应的投标企业名称一致,职业资格证明书应处于有效期内,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
二、资格预审项目自确定正式投标人之日起或资格后审项目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项目负责人不得被更换,不得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对相关变更资料进行核实、公示、办理解锁或锁定手续,并符合以下情形:
(一)死亡;
(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为120天以上,含120天,下同);
(三)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
(四)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五)非因投标单位责任、递交投标文件后长期未能确定正式中标单位;
(六)其他法定的原因。
三、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施工,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
四、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为120天以上,含120天)被更换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从被更换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参加投标。
因失误或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招标人按照合同责令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在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
五、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含非招投标项目)后,应在企业诚信档案中录入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信息。不能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筑工程项目。
原文如下:
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
2024年11月5日—2024年12月5日。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一)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通过网站上的互动交流专栏调查征集栏目提交。
(二)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处(邮政编码:510030)。
(三)电子邮箱:maike@gz.gov.cn。
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附件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令129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等有关规定及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现将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参加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投标项目负责人所注册企业名称应与对应的投标企业名称一致,职业资格证明书应处于有效期内,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
二、资格预审项目自确定正式投标人之日起或资格后审项目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项目负责人不得被更换,不得报名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招投标监督机构对相关变更资料进行核实、公示、办理解锁或锁定手续,并符合以下情形:
(一)死亡;
(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为120天以上,含120天,下同);
(三)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
(四)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五)非因投标单位责任、递交投标文件后长期未能确定正式中标单位;
(六)其他法定的原因。
符合第(二)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如查实为报送虚假信息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同时,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按市场管理严重不规范行为扣分。
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任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含非招投标项目)后,应在企业诚信档案中录入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信息。已办理诚信档案录入手续的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受聘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受聘任职情况,可登录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查询。
四、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施工,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施工。注册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工程项目,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须与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中标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职责,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得再次参加投标活动。以下情形除外:
(一)经建设单位确认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中标后超过合同开工日期半年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若该项目已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监的,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意见;若该项目未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工程管辖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意见;
(二)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经建设和施工(监理)双方同意中止或终止合同的,参照本条第(一)项情形实施;
(三)工程主体已完成、项目负责人已基本完成职责,但非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长期未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意见;
(四)工程项目分期分段实施,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意见;
(五)承担的工程已完工,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相应意见。
五、中标单位自被确定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取得安全监督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更换项目负责人,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或以下情形,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在工程管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须与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
(一)因失误或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招标人按照合同责令更换的;
(二)因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
(三)其他法定的原因。
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建设单位应将继任的项目负责人列入重点管理对象,重点检查其对负责工程的熟悉情况、管理能力水平,若发现继任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岗位的,可责令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要求办理变更。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多次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将该工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情形经同意被更换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从被更换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参加投标。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被责令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按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
七、建设工程交易机构发现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交易机构应当停止提供招标投标服务,同时立即书面报告相应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下一步建设管理手续。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关于举办EPC项目招投标、造价、合同、结算、索赔
与审计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凭借其整合设计、采购、施工环节的独特优势,实现了管理效率的显著提升和成本的有效降低。然而,现实中EPC工程总承包面临诸多挑战:需求不明确、变更请求、设计与预算限制的拉锯战、单价与总价合同的选择、方案图与实际不符、参数升级导致费用飙升、政策更新快、要求多、限额设计、功能配置、费用调整、风险分担、合同条款设置、新要求补偿等。面对EPC工程总承包的复杂挑战,你是否正寻找突破口?概算价招标背后的策略是什么?如何在设计、采购、施工三者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如何应对需求变更、预算限制、合同模式选择等棘手问题?政策更新频繁,如何快速适应并转化为项目优势?深化设计、优化设计与风险分担,怎样操作才能让各方都满意?把握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新风向,将每一个挑战转化为成长的机遇!如何步步为赢,每一步都合规合法,将每个问号变为解决的感叹号?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解析。
为实现各方合作共赢的梦想,我中心决定举办“EPC项目招投标、造价、合同、结算、索赔与审计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在这里,我们将深入解析EPC项目管理的复杂性,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掌握最前沿的市场趋势和技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内容
(一)EPC项目招投标阶段疑难问题
1.EPC项目施工是应依照发包人要求执行还是完全按图施工?
2.EPC项目中,无价材料是在施工过程中询价采购还是施工结束后再询价?如因延迟询价导致亏损,应如何处理?
3.采用模拟清单报价确定下浮率的EPC总价合同,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什么标准计算?如何处理模拟清单中的漏项问题?
4.当合同约定的信息价作为计价基数时,控制价招标阶段扩初图尚未完成,如何解决人材机价格上涨带来的超控价问题?
5.对于总价EPC项目,设计变更和合同外的签证费用应如何处理?
6.如果EPC项目的基础部分超出预算概算,应如何处理?
7.如何避免因初步设计优化导致的财评审减风险?财评对此类项目的一般审核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8.若承包商在发包人审核确认图纸后进行优化,且未更改发包人要求,能否从合同金额中扣减优化节约的费用?
9.在EPC项目估算招标完成后,是否还需制定初步设计和预算概算?
10.在EPC项目中,发包人完成图纸审查后,承包商的优化是否构成变更指令?
(二)EPC项目限额概算相关问题分析
1.EPC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是否应包含在投标的建筑安装费中,或者需要单独列入招标子目?
2.EPC项目中,概算子项的造价增减是否允许?
3.当招标范围显著超出施工图预算,并且结算方式不包括签证变更和前期费用时,应如何处理?
4.对于招标时未约定的临时建设费用,是否可以提出索赔?
5.公开招标的暂估价内容是否意味着限制了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揽工程的范围?
6.如招标限价与发包人要求不符,应采取哪些措施调整?
7.若初设图存在错误并在投标时未被发现,中标后更正这些问题导致造价大幅变动,该如何处理?
8.若招标时未确定概算价,结算时的概算价是否具有约束力?
9.施工过程中细部设计频繁变更,而设计单位未出具相应的变更单,导致竣工图与施工蓝图存在较大差异,设计单位又不同意直接确认竣工图,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解决?
10.业主在EPC项目中是否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若无清单导致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应如何进行结算?
(三)EPC项目签约阶段疑难问题
1.当发包人要求建安费按概算限额设计时,该限额设计是否应以概算为依据?
2.当合同约定临建费用,而施工图预算合价包干,项目完工后才确定此费用,实际上合价包干相当于实费计费,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结算?
3.固定总价限额下的固定建安费下浮率计价合同模式应如何理解?
4.甲方与检测机构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检测费用是否应由甲方承担?
5.甲方指定的设计完成并优化后仍超出合同额许多,应如何解决?
6.由设计院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EPC项目中,设计院以材料规格不满足使用要求为由提高材料规格标准,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索赔?如果可以,应如何操作?
7.在非清单招标的财政投资EPC项目中,如果施工图不够详细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是否可以调整清单中的单价和工程量?
8.在图纸不完整且预算存在漏项的情况下,后期完善图纸后,是否需要重新提交财政评审?若不送审,应采取何种处理方法?
9.招标文件规定工程总承包与分别签订施工和设计合同之间的矛盾,应如何处理?
10.总承包单位对于下浮后的价格不予以确认,主要原因是对送审的预算价有异议,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四)EPC项目预算阶段疑难问题
1.当合同为总价合同且采用EPC模式,材料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公式调整导致施工预算超概算时,概算是否可以调整?如果不能调整,无法执行的材料调价应如何处理?此外,EPC项目中材料基准价如何确定?
2.对于概算中的二类费用,当按项计费与按定额计价超出概算时,应如何处理这些额外费用?
3.概算中发现漏项,且初设已获批准,涉及金额较大时该如何处理?
4.面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EPC项目是否有办法针对合同外的材料实施价格调整?
5.如果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需要参照地方计价依据,但按定额所取的价格低于市场价,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结算?
6.在EPC合同签订费率合同且包含勘察工作,施工图审查后发现地质不符要求需调整基础和设计,这些调整能否计入结算?
7.在EPC项目招标中如何设置控制价,是否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如果不提供工程量清单,能否要求投标者提出单价,并以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8.在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原定的合同总价下浮是否还有调整的余地?
9.在设计概算编制过程中,若某些专业和设备金额无法准确计算,是否可以通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形式纳入预算?
10.招标人是否有依据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对报价进行调整以及未来的结算审核?
(五)EPC项目履约阶段疑难问题
1.EPC项目认价的方式及前期合同谈判应注意哪些要点?
2.当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与设计单位配合不佳导致成本超支,尤其是由于设计过于保守造成成本挤压,而设计方拒绝调整时,该如何应对?
3.当按定额编制的结算价超过投标报价时,如何合理处理相应费用?
4.对于没有施工图预算的固定总价EPC项目,如建筑面积增加,如何确定工程造价?
5.合同约定以预算编制时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对不同时间点的已完成和未完成项目采用不同的计价基期,这种做法是否存在问题?
6.面对甲方仅完成可研并未做初步设计,无估算清单仅有一个估算限价的情况,应如何应对?
7.面对设计方案大幅变动导致设备参数及造价翻倍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8.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比合同工期短,是否可以增加赶工补偿费?
9.如何在合同签订期间保障施工方按时收款的权益?
10.在承发包完成后制定的概算是否具有约束力?
(六)EPC项目结算阶段疑难问题
1.当EPC项目的施工图比投标设计提高了数百万,但预算总价未超合同总价时,是否应接受提高的部分?
2.对于未通过招标程序的EPC项目,没有商务标的情况下,应如何结算?
3.对于一边施工一边修改设计的EPC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如何处理拆除、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零星人工及设计变更,并且如何上报结算?
4.对于因甲方原因暂停后复工的EPC项目,甲方要求删减和变更原设计范围及方案,现在拒绝原投标单价,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5.面对EPC项目概算偏低而实际定额标准高于概算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概算能否调整?如何调整?
6.如果EPC项目最终决算额超出财政预算评审额10%以上,发包方是否会接受?是否需要补充相关手续?
7.若EPC项目的施工图与初设图纸相比发生较大变动,是否需要重新备案或进行图审?
8.通过招标获得的EPC项目招标价格是否需要下浮?如果是暂估价,是否必须下浮?
9.在模拟清单报价的EPC项目中,如果施工图工程量大于清单量,结算是应按总价还是按单价进行?
10.在总价合同的EPC项目中,如果合同规定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且无施工图预算,施工单位的结算报价超出合同及批复时,第三方应如何进行审核?
(七)EPC项目索赔疑难问题
1.EPC施工合同是否包含规定,明确施工图预算中的材料单价不得超过概算中的材料单价?
2.EPC项目通过概算招标后,总包方亏损。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基础筏板需要上浮、弱电系统设计深度不足等问题,是否还能调整装修标准?
3.EPC项目详勘不准确导致需要地基加固和苗木迁移,相关费用能否从暂列金中支付?
4.当EPC项目施工图与初设图相比出现较大负量差,且某些业主计价子目在施工图中未体现时,如何避免审减风险?
5.对于已有工程量清单并完成财政评审的EPC项目,是否可以按照EPC模式直接招标,并使用已评审的清单进行施工?
6.完成初步设计的EPC项目,应如何确定招标控制价?初步设计是否需要财务评审作为招标控制价的参考?招标文件中如何体现限额设计?是否应明确专用合同条款?
7.在EPC项目固定总价合同中,若未约定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而实施期间材料价格飙升30%,应如何提出索赔?
8.在EPC项目中,甲方要求调整图纸内容,该如何处理图纸更改和投标报价?
9.在EPC项目中,如合同规定设备由业主集采且按实际采购价结算,但实际委托我司采购,能否收取采购保险和管理费用?有何依据?
10.在没有相关条款约定的情况下,EPC项目的结算审核总额能否超过审定工程量清单总额?如果结算总额超出,是否只能在清单总额和签约暂定合同价以下结算,或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算,或需签订补充协议后据实结算?
(八)EPC项目财政评审问题
1.EPC项目联合体中标后,能否将牵头的设计与施工单位更换,并且让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来担任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2.对于一次性投入且无法二次周转的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应如何结算?
3.建设单位采用EPC合同形式发包项目时,甲方自有的主材设备能否计入合同总价?
4.经过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审计时是否还能被减少?
5.如果确认的工程量存在概算价计算错误并超出概算,这些额外费用应如何处理?
6.如何处理因概算定额与实际施工图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增加费用?
7.施工图审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应如何进行争取?
8.由于设计错误导致设备选型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该如何处理?
9.在可研招标的EPC项目中,最高控制价是否应包括工程建设管理费?是否需要考虑扣除建设期利息和前期咨询费用?
10.在政府原因导致道路恢复面积超出初步设计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是否有政府的相关纪要作为解决依据?
(九)EPC项目审计疑难问题
1.EPC项目财政评审的最佳介入时间点是什么?
2.EPC项目合同中提到“招标定价”,这是指什么价格?如果施工图预算超过此价格,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吗?
3.EPC项目结算时,财政评审时间是否有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的内部价格文件是否必须执行?
4.财政部门要求在初步设计批准后以图纸编制预算控制价进行招标,并签订暂定总价合同,这是否符合法规?
5.财政评审后的综合单价能否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6.当EPC项目的竣工结算实际工程量小于合同总价时,有何依据按照原合同价结算?
7.如果财评审计按照原合同造价设定最高限价,EPC总承包方应如何提高结算额?
8.若EPC合同规定不改变建设规模及标准则不调整合同价款,将混凝土地面改为地砖地面是否算作改变建设标准?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9.设计图纸超出招标清单量且预算单价超过中标单价时,应如何处理?
10.施工图预算超过原合同约定的总造价时,在后续的财评审计时,应如何合理增加结算金额并减少财评审减率?
11.已经过图审的EPC项目,是否还可对图纸进行优化或直接取消部分工作量?
12.有哪些方法可以有效控制EPC项目的成本?
13.在EPC项目中,初设图纸转换为施工图纸时,承包单位进行的设计优化能否计入结算?
14.自筹资金的EPC项目施工图预算是否不能进行财评?缺少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情况下需要补充吗?
15.总承包方的劳务、材料、机械中标单位若合同中未约定结算审计方式,现在总承包方聘请的第三方计量机构提出的一审比例和二审(审计局)的审减率都由我方承担,这是否合法?
二、授课专家
刘老师:中建政研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造价管理系(江苏省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实验室),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工程管理、造价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研究,主要讲授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与审计法规、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建设项目审计、工程项目融资等课程,曾在《土木工程学报》、《建筑经济》、《工程管理学报》、《系统工程》、《数理统计与管理》、《科研管理》、《管理评论》等刊物上发表了10多篇论文。长期担任国家审计机关、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与审计课程”的主讲专家,授课内容详实,理论深厚。
三、培训对象
各地政府建设项目监管部门、工程交易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各业主单位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开发、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公司、总承包公司、设计院、成套设备公司、国际招标公司、设备材料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及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市场开发、法务专员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EPC项目管理的所有管理者。
四、时间及地点
2024年11月25日-27日(25日为报到日) 地点:杭州市
五、培训费用
1、收费标准
培训费:32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资料费、税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缴费方式:银行汇款或转账,会议现场不安排收费
账户名称:北京中建政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工行北京半壁店支行
账 号:0200247009200091515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老师
电话:13552687325(同微信)
【报名后统一发具体报到通知和乘车路线】
欢迎咨询预约!